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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专业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均制定相应的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有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决策委员会有五名董事组成,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1)战略决策委员会: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审计委员会: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3)提名委员会: •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独立董事
1、公司设独立董事: (1)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3)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5)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2、独立董事的权利 (1)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4)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5)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